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NTEV-114-埔救-1-20250224-1

字號

埔救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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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婕妮 法定代理人 王俊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蘭芬 黃慶祥 馬慶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業經本院民事 簡易庭以114年度埔補字第49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審查表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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