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EV-114-埔救-3-20250326-1
字號
埔救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貴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心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心渝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林心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部分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