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EV-114-投原小-1-20250227-1
字號
投原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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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依幸 訴訟代理人 胡俊傑 被 告 全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