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6
案號
NTEV-114-投原小-4-20250326-1
字號
投原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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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蕭華生 被 告 朱月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93元,及其中新臺幣8,931元自 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