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EV-114-投小-1-20250319-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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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羅春花 原住南投縣○○鎮○○街000號3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7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