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NTEV-114-投小-102-20250321-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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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唐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正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原告具狀請求應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原 告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之10萬元之損害項目及金額,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亦未清楚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亦即構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是否依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8、29號起訴處分書所載),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金額之內容項目及各項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影本(單據、發票等),並以表格陳報請求各項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完整之 原因事實、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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