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NTEV-114-投小-11-20250224-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谷佳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905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0,070元自 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