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EV-114-投小-12-20250227-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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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陳朝榮 被 告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79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3日起至1 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1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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