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EV-114-投小-28-20250227-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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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28號 原 告 王婷 被 告 張舜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1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