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EV-114-投小-35-20250331-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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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35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江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4,4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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