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TEV-114-投小-46-20250210-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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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莊鎮禎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 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5月27日已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