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EV-114-投小-52-20250319-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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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楊盛裕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83元,及其中⑴新臺幣22,442 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0%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⑵新臺幣1,54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⑶新臺幣47,029元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8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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