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EV-114-投小-65-20250331-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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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65號 原 告 吳莉君 被 告 羅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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