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EV-114-投小-65-20250331-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65號 原 告 吳莉君 被 告 羅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