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NTEV-114-投簡-128-20250319-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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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張榮彬 被 告 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萬4,85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3,971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2萬4,8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71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3,971元,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