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NTEV-114-投簡-18-20250331-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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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舜育 住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0,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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