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NTEV-114-投簡-26-20250116-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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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志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原因事實,指原告為訴訟上請求所根據之基礎事實,使法院得特定並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而與其他事件區隔。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起訴狀未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鍾政豐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利 息,惟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之20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款項請求金額為何?且起訴狀亦未清楚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亦即構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原告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完 整之原因事實、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