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NTEV-114-投簡-26-20250219-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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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志浩 被 告 鐘政豐 訴訟代理人 龍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不明確,亦未具體敘明請求 給付之20萬元之內容項目及各款項請求金額為何?且起訴狀亦未清楚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亦即構成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具體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114年度投簡字第2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本件具體原因事實,並檢附證物資料,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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