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EV-114-投簡-35-20250227-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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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5號 原 告 羅如蘭 被 告 葉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