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EV-114-投簡-39-20250218-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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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9號 原 告 林孟蘋 張金能 被 告 袁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