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8

案號

NTEV-114-投簡-39-20250218-3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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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孟蘋 張金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袁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5,743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640元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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