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NTEV-114-投簡-84-20250212-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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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林首旗 被 告 梁宗献(徐毓羚之繼承人) 梁李斷(徐毓羚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