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OLEV-113-員司調-436-20241209-3

字號

員司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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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司調字第436號 異 議 人 黃柏凱 上列異議人聲請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司 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提出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四、對 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 為之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異議人誤載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視為提出異議),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予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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