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OLEV-113-員司調-507-20241211-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司調字第507號
異 議 人 黃柏凱
上列異議人聲請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
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