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OLEV-113-員司調-507-20250107-3
字號
員司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司調字第507號 異 議 人 黃柏凱 上列異議人聲請調解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提出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四、對 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所為之裁定不服,提出異議,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予異議人,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