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
日期
2024-11-22
案號
OLEV-113-員司調-514-20241122-1
字號
員司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司調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吳佳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如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給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聲請調解時,司法事務官應先審查下列事項:(二)調解聲請人是否預納調解聲請費用,如尚未繳納,應先定期命聲請人於期限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其調解之聲請即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2條第2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如之繼承人、王川流之繼承人、 林張甚之繼承人、楊水木之繼承人、楊矺之繼承人、林連亭之繼承人、何阿貳之繼承人、何興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調解聲明為相對人之繼承人應給付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無主墳墓之清潔費及遷葬費,而依其所附發票收據記載,清潔費及遷葬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惟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員林簡易庭函、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用,其調解之聲請即不合法,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