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OLEV-113-員司調-518-20241225-2

字號

員司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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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司調字第518號 異 議 人 即聲請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珠 上列聲請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聲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不服者,得於 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即應撤銷原裁定。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4條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有與聲請人調 解之意願。是原裁定以相對人無調解意願為由,裁定駁回,應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鈞院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經本院以相對人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逾期未陳述其 有調解意願,而認本件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查,相對人已於113年12月13日陳報其同意出席調解,有相對人函在卷可稽。是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即有違誤,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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