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OLEV-113-員國簡-2-20250102-1
字號
員國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化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到院聲請閱覽卷 宗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壹、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如附件所示書狀或證物,均未依前揭規定按被告人 數提出影本,應予補提(需依序裝訂後始提出予書記官), 以便本院後續定期言詞辯論時,併同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貳、其他原告應予陳報事項: 一、請敘明原告聲請調查或提出下列證據係欲證明何事實(待證 事實為何)? (一)聲請向中央健保署調閱原告自105年1月至113年10月就醫 資料(醫令格式)。 (二)所提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本院113年 度衛字第1號裁定。 (三)附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814號」案卷內之電子信箱回文 。 (四)聲請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96號刑 事案卷。 二、上開陳報狀內容,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影本2份,以利寄 送被告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件:原告應補提下列書狀(含證物)影本各2份之清單 一、附於本院「113年度彰司調字第314號」案卷內之資料: 第4頁及背面、第5頁、第10頁、第77頁、第79頁、第86頁背面、第114頁及背面、第122頁及背面。 二、附於本院「113年度員國簡字第2號」案卷內之資料: 第33-34頁、第69、79、85頁。 三、附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814號」案卷內之資料: 第11、19、23-24、59、63、65、67、71、73、75、87-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