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OLEV-113-員小調-300-20241018-1
字號
員小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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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調字第30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乙○○」為被告,然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資料,與本院以被告姓名、同路段所查得之戶籍資料所載之住所不符,是原告所填載之被告地址應有違誤,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住居所資料。 二、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 時間、地點、及完整事實經過等)。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㈡陳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行車事故鑑定機關(或單位)之鑑定意見書等關於本件交通事故之資料影本。㈢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44,520元之項目為何(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估價單、發票)影本。若原告係請求車輛修繕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㈣原告主張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如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㈤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完整之訴之聲明、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