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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案號
OLEV-113-員小調-367-20241206-1
字號
員小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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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相 對 人 趙紫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紫星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備查資料 、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最新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5樓之2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三、應提出趙紫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