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OLEV-113-員小-257-20241226-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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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倖吾 被 告 江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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