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OLEV-113-員小-275-20241129-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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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7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9,773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