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OLEV-113-員小-312-20241209-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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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高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5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80,593元 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自認有於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公司)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服務申請書)簽名,但否認有收到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5支手機(見附件),並辯稱沒有印象有提出服務申請云云,然查:原告自遠傳公司受讓對被告之電信費用債權,依其提出經被告簽名之系爭服務申請書已載明門號專案說明內容(含合約期限、專案補貼款),並檢附被告簽名確認之銷售確認單、被告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綜合帳單(均影本)為證,被告上開所辯即非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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