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OLEV-113-員小-318-202412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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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阮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