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0-29
案號
OLEV-113-員小-320-20241029-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李青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65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