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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7

案號

OLEV-113-員小-337-20241127-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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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姿穎 被 告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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