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OLEV-113-員小-340-20241018-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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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被 告 楊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08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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