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OLEV-113-員小-341-20241018-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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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 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96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8萬0 ,249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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