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OLEV-113-員小-356-20241007-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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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56號 原 告 紀竣豪 被 告 郭祖寧 林林貴 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本庭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999元,及被告郭祖寧自民國112 年6月7日起、被告林林貴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被告陳柏安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0,999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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