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OLEV-113-員小-361-20241226-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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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61號 原 告 賴宥蓁 被 告 林紫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 附民字第16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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