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OLEV-113-員小-387-20241212-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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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87號 原 告 黃盈穎 被 告 謝典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 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6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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