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OLEV-113-員小-394-20241104-2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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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薛鏗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浚瑋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 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