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OLEV-113-員小-406-20241226-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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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謝明煇 被 告 顏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308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41元,及自民國96年4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0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 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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