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OLEV-113-員小-419-20241205-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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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19號 原 告 李國安 被 告 楊權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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