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OLEV-113-員小-438-20241125-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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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438號 原 告 鄭達 被 告 陳舒琁(原名: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支付命令。被告對於前揭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原告經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員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前揭裁定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