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OLEV-113-員小-445-20250120-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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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45號 原 告 鍾滿妹 被 告 陳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 年度附民字第40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