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OLEV-113-員小-449-202412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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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訴訟代理人 羅璧芳 被 告 楊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 判,茲因本件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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