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5
案號
OLEV-113-員小-449-20250325-2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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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訴訟代理人 羅璧芳 被 告 楊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1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9萬3318元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依左列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依左列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左列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