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OLEV-113-員小-46-2024101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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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徐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47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