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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4

案號

OLEV-113-員小-460-20250124-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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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60號 原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訴訟代理人 葉其溢 被 告 趙紫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6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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