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OLEV-113-員小-463-202412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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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王汝婷 被 告 趙逸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錯誤匯款至被告帳戶之金額,經本院 調查原告轉帳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為被告所申設,有該公司民國113年12月4日作心詢字第1131129110號函在卷可稽,又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地為新北市三重區,且依卷附資料,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住所或居所在彰化縣,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